陕西一民警酒后在娱乐城将残疾工打骨折,受害者反映还在上班,从情理、纪律、法律分析有何法律责任!
- 来源:腾讯网
- 时间:2023-08-29 00:10:42
(资料图)
近日,媒体报道了一起陕西商洛一民警酒后将足浴城智力残疾工打骨折的事件,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热议,主要原因还是打人者的特殊身份以及受害者为残疾人。两者之间的身份、身体、地位的差距引起了社会观念的冲突,以及现实与理念的冲突都是网友们关心的话题。
据媒体报道,事件发生在2022年11月12日晚上十点左右,一名喝了酒的客人在店内包间和洗脚工作人员起了争执,宋某当时刚好在包间外。洗脚工离开后,这名喝了酒的客人把气发在了宋某身上,上去就是拳打脚踢。而监控也确实可以看到事件的过程,监控显示,残疾人宋某倒地后这名顾客并未停止殴打,更是向倒地的宋某猛踹数脚。整段殴打持续了十余秒后被闻讯赶来的几人劝阻。到了第二天,他感觉右臂痛疼难忍,于2022年11月13日下午6时自行前往丹凤县医院检查。经诊断右尺骨骨折,外伤性头疼。事发后,宋某一直想知道打人者身份,姓名及工作单位。据他称,派出所的办案民警一直支支吾吾,不愿告知。后来他们家属多方打听才了解到,打人者系赵某,商洛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正式在编民警。还可以看到他的照片挂在职工展示栏里。
事后,受害者做了伤情鉴定,第一次伤情鉴定轻伤二级,他们不满意,于是做了第二次鉴定,结果是轻伤一级,他们仍不满意,如今要做第三次鉴定。还有一件事让家属难以理解,时至今日,打人者赵某仍还在商洛市车管所在岗工作,一般社会观念对警察的高尚印章与现实里的不同遭遇让受害者产生了观念的冲击。而对于打人者赵某,有媒体对他进行了采访,对于当初酒后伤人他表示十分懊悔。“也不知道为啥会那样,正常人谁会大庭广众,又在监控下打人。我还是公职人员。”他说,“后悔呀,当时喝了酒。”赵某表示事发后他多次找受害人宋某及家属道歉,也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确实想尽快解决此事。可对方因为他的身份问题,有些不依不饶。他还表示,但凡自己有多一些钱,这个问题就解决了。
那么,受害者真的是属于不依不饶吗?接下来的分析都是源自于新闻报道的事实基础上。完全是基于报道的事实,结合法律做客观分析。并没有专门针对任何人和任何群体的意思。
我们首先从情理上来分析。干嘛?残疾人属于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无论是找工作,找对象还是生活方面,其实都是不方便的。在我们这个应当是充满爱的社会,我们应当关照残疾人,照顾残疾人,给他们方便,爱护他们。哪怕你做不到那么高尚,起码不要去嘲笑他们,不要去侵犯他们,更加不要去殴打他们。二警察的身份是非常的崇高,非常的重要,他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维护正义,维护秩序,他应当是有爱心的,有正义感的,如果你做不到那么高尚,那么起码你不应当违法,不应该随意殴打他人,更进一步,你更加不应该殴打在身体上和心理上有残缺的残疾人。不应该殴打那样的弱势群体。
我们再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应当接受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再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殴打他人,导致他人达到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接受刑事处罚,已经达到了触犯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
我们再从公务员法的角度来分析一下。作为一个公务员,应当有着异于常人的道德标准,还有异于常人的行为规范。作为一个公务员,在岗期间居然喝酒,居然去做按摩,随意脱岗,这都是违反纪律的。行为应当接受组织的纪律处理。
综上所述,从情理、法理来看,那么作为一个民警,作为一个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组织的纪律,维护正义,爱护人民。可是他却没有做到这些基本的要求,反而殴打了一个身体上,智力上有残疾的残疾人。这是非常不道德的,也是没有组织,没有纪律性的,同时也是违法的,更是犯罪的行为。
而受害者的要求只是主张自己正当的合法权益。这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怎么能够叫作不依不饶呢?那么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金宝每日说法,欢迎发表你的看法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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